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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者:胡偉良 2020.08.13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於住房的品質要求愈來愈嚴格,不過由於政府的打房措施生效,以前紅極一時的炒房熱潮已經逐漸平息。房子作為一家人的避風港,一輩子的安樂窩,因此大家對於房子的位置和房型的要求也愈來愈高。畢竟買房子不像買衣服,不滿意還可以退換,一旦買了就沒有後悔的餘地,所以大家在買房前都會思量再三。那麼在未來10年裡,哪種型式的房子將會最搶手呢?

「小坪數房型」的房子是當前的時勢所趨。

可能有很多人對於這個答案並不贊同,自古以來大家心目中的房子都是愈大愈好,開大車、住大房是很多人的人生目標,所以當買房子的時候, 「小坪數房型」的房子根本就不在人們的考慮範圍之內,而說到未來最受歡迎的卻是「小坪數房型」,這又是什麼意思呢?

原因1》小房子更容易轉手

原因之一,在於「小坪數房型」的房子更容易轉手。現在房地產業的前景愈來愈嚴峻,手中握有多套房產的人已經開始出售多餘房產,根據資料顯示,小坪數房型的房子比大戶型更容易賣出。

原因2》經濟壓力小、清潔打掃更容易

原因之二,莫過於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老一輩的人都追求「大」,而現在年輕一代的人們卻致力於精緻生活,因此現在的年輕人更加願意購買小一點的房子,這樣不僅經濟壓力小,而且在日後清潔打理的時候也會容易很多,畢竟現在愈來愈多的年輕人不再願意把時間浪費在洗衣、做飯等瑣事上,他們更願意享受生活。

並且隨著台灣人口的減少,大家對於大房的需求也將不再那麼迫切。在將來,養老服務體系將會建立的更健全,年輕人更願意自己居住,而不是和父母輩住在一起。隨著思想的轉變,頂客、不婚族的數量也將日益龐大,因此小房子也將愈來愈搶手。

原因3》小房子更容易出租

最後的原因是因為小戶型的房子更容易出租,畢竟並不是人人都能負擔得起房貸的重壓,尤其是一些剛出來工作的年輕人,因此租房住成為了必須,小坪數房型的房子剛好滿足了人們的需求,也減輕了租屋族的居住壓力。

所以,在未來10年的時間裡,小戶型的房子必然會成為一種流行趨勢,大家買房的時候都會更趨向於購買小一點的房子。如果你的手中正好有一套小坪數房型的房子,如果你的家庭人口簡單,那麼不論是自住或是用來出租,都會是不錯的選擇。


資料來源: https://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GArticle.aspx?id=ARTL00300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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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季來臨,勤業眾信稅務部副總王瑞鴻指出,今年報稅時有2大受益族群、4大注意事項,納稅人今年報稅可留意。

 

王瑞鴻指出,名模條款、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2大變化的受益族群各異。名模條款並非雨露均霑,薪資超過222萬元的高薪資所得者,才有機會受惠;長照扣除額則設有排富條款。

此外,4大注意事項則包括基本生活費調增為17萬5,000元、放寬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認定標準、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報繳期限延至6月底、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可延分期繳納。

 

受益族群1》「名模條款」上路!必要支出可核定,高所得者直接受惠
首先在名模條款方面,王瑞鴻指出,去年所得稅法新增「薪資所得核實減除費用方案」,有薪資所得者可從2方案中擇優適用:第1、可選擇使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第2、職業所必須的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等3項支出,可核實減除薪資費用,每個項目最多可減除該職業薪資收入之3%。不過,費用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為所得人實際負擔之必要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名模條款」的規定非能「雨露均霑」,以年薪50萬元的上班族來說,假設3項支出都列報最高限額(各3%),合計可減除金額僅為4萬5,000元,選擇定額減除20萬元的薪資扣除額較有利。因此,唯有薪資收入超過222萬2,222元,且實際花費於3項支出金額皆超過限額者,採用核實減除才較有利。

受益族群2》增加長照特別扣除額
其次在長照扣除額方面,王瑞鴻指出,長照扣除額是指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福部公告需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

不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連同原本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都訂有「排富條款」:第1、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20%以上者;第2、納稅義務人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第3、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額670萬元者。符合以上3條件之一者,不得採用長照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注意事項1》基本生活費差額改變
王瑞鴻指出,今年基本生活費調增為17萬5,000元,此外,由於今年增訂長照扣除額,因此,基本生活費的比較範圍,改為「免稅額、標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合計金額。

注意事項2》放寬「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認定標準
王瑞鴻指出,過去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20歲以上未就學的子女或兄弟姊妹的條件必須是「無謀生能力」。過往無謀生能力的定義通常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或是年收入低於免稅額之直系尊親屬。今年報稅放寬符合「無謀生能力」認定,從原本年收入低於免稅額8萬8,000元才能列報,改為以基本生活費17萬5,000元為標準,另外,無論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只要是適用長照扣除額的親屬也可以被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注意事項3》受新冠肺炎影響者,可延/分期繳納
王瑞鴻指出,若個人因就職企業受疫情影響實施減班休息,可申請最長延期1年或最多分期3年(36期)繳納。至於其它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下月份達2個月等受影響,以致無法於規定期限一次繳清者,也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

注意事項4》受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繳納期限可延至6月底
王瑞鴻指出,若不幸在今年報稅期間(5月1日至6月1日)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而遭居家隔離、隔離治療、集中檢疫者,可以附上隔離證明,申報將繳納期限延至6月30日。上述狀況的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僅須於公告期限內將主管機關開立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即可。

今年報稅有2受益族群、4注意事項,勤業眾信提醒納稅人留意。


資料來源: http://smart.businessweekly.com.tw/Reading/IndepArticle.aspx?ID=6001489

圖片來源:勤業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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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12:35

財政部長蘇建榮今天解釋,小規模企業有沒有稅籍很重要,若企業有稅籍,分數就高就可順利核貸。(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財政部要求公股銀行積極提供紓困方案,其中,針對「小規模營業人」提供每人50萬元紓困貸款,但近日有商家反映四處碰壁。財政部長蘇建榮今天解釋,小規模企業有沒有稅籍很重要,若企業有稅籍,分數就高就可順利核貸。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執行情形」進行專案報告,邀請行政院、內政部、教育部財政部、經濟部、衛福部等多個部會首長列席。

國民黨立委林德福關心公股銀行紓困,有部分商家認為,跑了幾家銀行四處碰壁,結果審核未過,碰了一鼻子灰;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則質疑,銀行簡易評分表規定要達到70分標準才可核貸,但年輕創業者恐難達70分。

蘇建榮表示,主因這些小規模企業沒有登記稅籍,且公股銀行也要透過聯徵中心信用紀錄來評估,基本上超過70分就可以核貸,若企業有稅籍,也有繼續營業意願,分數就提高,應該都可順利核貸。

他也強調,財政部針對公股紓困持續在做,截至4月24日為止,公股銀行承做政策性紓困核貸比率已達63%,自辦貸款部分,企業貸款核貸率達73%、個人貸款核貸率更達87%,反映公股銀行都持續承做;核貸天數方面,大約4.57天就可核貸,小規模部分,則在3天就可以核貸,在天數在操作上,未來應可加快。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則提到,沒稅籍的小攤商,有些員工沒有勞保,紓困政策「看得到卻難吃到」。蘇建榮表示沒,勞工若有勞保,可向勞動部申請個人10萬元的紓困貸款,線有機制就可以做;至於沒有加勞保的勞工,也可透過衛福部的急難救助。


資料出處: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14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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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3.27 (新聞)
【本文重點】受疫情影響,政府祭出紓困方案,可申請緩繳所得稅。民眾好奇,利用保險節稅,如果申報扶養親屬的保費,是由別的家人所購買,保費可以列舉扣除嗎?

關心武肺疫情之際,也不要忘了報稅季節已經來到!

雖然政府祭出的紓困方案中,提供受疫情影響的民眾,在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申請緩繳或分期,最長可緩1年,或最長可分3年繳。但大多數民眾,仍需在5月底前完成繳納。

也因此,近期,現代保險教育基金會就接獲一些相關的詢問電話。

有位張小姐就問到,她從去年開始申報所得稅時,母親就改由她申報扶養,但她母親與哥哥同住,母親的壽險保單與全民健保都是哥哥繳費的,她想知道,她母親的壽險與健保的保費,她在申報列舉扣除時是否都能列入?

依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時,人身保險、勞保、國保、軍公教保,以及全民健保的保險費,都可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保則不受金額限制。此外,還須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也就是說保險費須由納稅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才可扣除。

不過,健保費的部分財政部已放寬規定,即要、被保人即使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也可列舉扣除健保費 

張媽媽雖由張小姐申報扶養,但張媽媽的壽險與健保的保費都是由哥哥繳納,由於不符合要、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的規定,所以張小姐不能列舉扣除該保險費,而負擔保費支出的張哥哥,因為沒有申報扶養媽媽也不行列舉扣除。

不過健保費的部分,去年就已放寬,不再限定要、被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因此,張小姐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張媽媽去年整年的健保費就可全額列舉扣除,節省所得稅支出


資料來源: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2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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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愛買保險眾所皆知,有關「買保險」這檔事,箇中有不小的學問,尤其是初次接觸保險、此前只是一知半解甚或零了解的你我,更是需要花點時間提前「做功課」,才不致陷入迷思、誤買了許多不切實際的保險商品,「花了大錢,又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這就得不償失了。」本周小花平台特別為讀者整理了一般常見在投保時容易發生的迷思,分別從近期熱賣的醫療險、失能扶助險等不同險種切入分析,以下一起來了解!
 
醫療險、不可不知的門診手術「眉角」,別讓權利睡著了! 

常見迷思1、你買的醫療險有提供門診手術保障?只在醫院有理賠、診所就不行? 
小花平台保險顧問解釋: 
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並非所有的手術都需要「住院」,像是愈見普及的白內障、植牙等門診手術,不需要住院,動完刀後回家休息靜養即可;對此,有人質疑:既然沒有「住院」事實,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就不會理賠?而大多數的理賠糾紛也源自於此。 
在說到門診手術究竟能否理賠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釐清一個觀念,以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來說,並非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會將門診手術列入保障範圍內,提醒民眾在投保前,要特別留意保單條款是否有寫明理賠門診手術,「有寫明才有理賠」,以免個人權益受損。 
在確定了手中的個人醫療險保單有提供門診手術保障後,再來進一步了解一般門診手術給付項目包括:「門診手術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等;其一的「門診手術保險金」,除了保單條款中寫明的除外不賠項目外,其餘都有理賠。 
其二的「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大都是保障被保險人在住院前後因為同一疾病或是意外事故而產生的門診費用,以「定額給付」理賠方式較無爭議,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以「實支實付」給付是依照收據金額做理賠,會設定一個最高額度,稱為「限額」(限額內理賠),並非無限上綱。 
其三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從字面意思來看,就是要有「住院」事實才會理賠,只要是在住院期間進行手術使用的相關醫療耗材費用,像是白內障手術新型自費的人工水晶體,就能獲得理賠。 

最後,針對「門診手術是否只在醫院有理賠、診所就不行?」這個問題,尤需特別注意的是,只要同時具備前述兩個要件:保單條款有寫明理賠門診手術且有「手術」的治療事實,凡是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除了醫院外,在診所接受門診手術也有理賠。 


常見迷思2、保單能否接受副本理賠或是僅限正本理賠 

小花平台保險顧問解釋: 
目前市面上保險公司都有開放副本收據理賠,也有只限定正本收據理賠,民眾可依照個人保單狀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單;如果手頭預算還算充裕,建議考慮同時規劃2張以上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除了在住院期間的自費項目可以同時獲得2份以上的理賠外,也更有彈性選擇適合自己的醫療服務、有效轉嫁風險。 


常見迷思3、是否有「等待期」或是「除外責任」、「不保事項」的規定? 
小花平台保險顧問解釋: 
針對是否有「等待期」規定的問題,目前市面上許多醫療險在保單承保後30天內都設有「等待期」的規定,意指在保單生效日起30天內所發生的疾病不予理賠,也就是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內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給付責任的。 
另一方面,有關「除外責任」的規定,不論實支實付型或是定額給付型醫療險,被保險人需留意保單條款內容是否有「除外責任」或是「不保事項」,「如果有,保險公司是不負給付責任的!」 


失能扶助險、超夯險種,該怎麼選?3個常見錯誤迷思…… 
常見迷思1、失能扶助險因為定義清楚,較少發生理賠爭議? 
小花平台保險顧問解釋: 
儘管失能扶助險的理賠是依照「失能等級表」的111級失能來判定,其中仍有存在「模糊定義」的可能,像是第1項「神經障害」的失能等級從第1級、第2級、第3級直接就跳到第7級,如果被保險人的失能程度正好落在沒有明確定義的第4級至第6級,難保不會發生相關理賠爭議。 


常見迷思2、失能扶助險保障範圍廣泛,加上是依照等級表理賠「定義清楚」較容易領得到保險理賠金? 
小花平台保險顧問解釋: 
失能扶助險定義出多達11級、79項理賠項目,被保險人依照各人失能、失智輕重程度不同,可以領到不同比例的保險理賠金「感覺有更多領到保險理賠金的機會……」;不過,每個人的失能、失智輕重程度不盡相同,加上各人的保單內容也不會一樣,另也需特別留意79項理賠項目適用於民國104年後投保保單,其他仍沿用原來的75項理賠項目。因此,這樣看來,無法斷定哪一張保單就比較容易領得到保險理賠金。 


常見迷思3、相較於長期照顧險,保戶在失能後,需要定期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書,失能扶助險則不用? 
小花平台保險顧問解釋: 
這點迷思有2個地方需要特別注意,首先,為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金管會早在104年就已公布將原來需要定期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書的規定,更改為只有「每年第1次」申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才需要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書。 
其次是失能扶助險並非完全不用定期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書,部分保單除了首次領取失能保險金或是失能扶助保險金外,日後仍需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書,端視各家保險公司不同保險商品有不同的規定。


資料來源:

https://pse.is/PMZE6

撰文者:小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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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為錢翻臉 不肖子孫敗光—繼承遺產 非得搞到法院相見?

爸爸先過世留下債務,阿公後往生留下遺產,這樣可以隔代繼承遺產、不繼承債務嗎?

生前預立遺囑,避免繼承糾紛

1、爸爸沒有立遺囑,但現金被媽媽全拿去繳遺產稅了,我還拿得回應得遺產?

若被繼承人未事先規畫遺產分配,原則上遺產便由繼承人公同共有,不管是現金、土地、房屋、珠寶、股票,在未經分配前都屬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稅也是由繼承人共同負擔。

在此案例中,案主可與母親、兄弟姊妹協議,由所有繼承人共同負擔遺產稅,被母親先用以墊付遺產稅的現金,扣除己身應負擔部分,其餘金額得請其他繼承人共同分擔。

實務上遺產糾紛履見不鮮,即是因為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導致繼承人因無法達成協議而翻臉。

假設某人往生留下股票、不動產、銀行存款、項鍊珠寶等各類型財產,因無預先立遺囑,遺產分配只能靠繼承人彼此協議;但協商過程通常困難重重,同樣是不動產,便會因每棟不動產價值不同而產生糾紛,最後只好訴諸法院。

倘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房產只能為公同共有,或變賣後分配價金;其他動產部分,若無法協議分配,實務上只好將珠寶、字畫、骨董、黃金、股票等變賣後分配現金,但這樣處理,往往必須降價求售,甚至衍生其他糾紛。

因此,預先規畫遺產有其必要性,若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繼承人就可以依遺囑分配遺產,比較不會有爭議。

限定繼承,不怕財產不夠還債

2、爸爸先過世留下債務,阿公後往生留下遺產,這樣可以隔代繼承遺產、不繼承債務嗎?

當父親往生,繼承人為配偶與子女。依舊法規定,繼承人繼承所有債權、債務,必須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免為父扛債。但法律修正採限定繼承為原則後,配偶與子女最多以父親留下的「積極財產」負擔債務;換句話說,若父親留下100萬元財產、1000萬元債務,繼承人僅需就繼承的100萬元償還債務。

依《民法》規定,某人往生後,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平均分配遺產;若某人未有子女,其配偶則與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往生者之父母分配遺產,此時配偶可先分得二分之一,餘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分。

若某人往生、配偶健在,但無子女亦無父母,此時便會出現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往生者之兄弟姊妹,配偶先得二分之一,餘由兄弟姊妹繼承。第四順位繼承人則為被繼承人祖父母,此時配偶先分得三分之二。若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順位繼承人,遺產則全由配偶繼承。

因此當祖父往生、原本有權繼承的父親已過世,孫子可代其已死亡的父親繼承原本該繼承的那份遺產,此即為「代位繼承」概念。

減少遺囑爭議,申請監護宣告

3、長輩患有阿茲海默症,簽的文件算數嗎?對遺囑效力有何影響?

長輩在年老失智、健康狀態不佳下立遺囑,往生後衍生爭議繁多。但法律上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即7歲以下或受法院監護宣告)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既使長者罹患阿茲海默症或其他疾病,但在未受監護宣告前仍能立遺囑,但遺囑日後是否具有效力不無疑問,必須交由法院判斷。

倘若家中長輩健康欠佳、年老失智,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條件,為免日後遺產紛爭,家屬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如此長輩受宣告後所立遺囑即無效,避免在非自主情況下安排遺產。

法院都會考量日後爭產風險,宣告時會指定適合的監護人,實務上以指定配偶為監護人為多,或採共同監護人;關於受監護人財產之處理,實務上會指定另一親屬(通常是子女中之一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代受監護人處理事務;若長輩在受監護宣告前即立有遺囑,該遺囑原則上仍屬有效。

倘若長輩情況未達監護宣告程度,可聲請輔助宣告(限制行為能力),法院會指派輔助人,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立遺囑才有效。

但無論是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都不代表遺囑萬無一失、毫無爭議,因此最好還是在意識清楚時預先規畫遺囑、隨時更新,以免造成日後子孫爭產糾紛。

遇到不肖子女,蒐證取消繼承權

4、不肖子女仍有繼承權嗎?可以取消嗎?

《民法》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因此當父母認為小孩不孝,不願分給小孩遺產,可在遺囑內表示,並附上訴訟資料、驗傷單、報案紀錄、言語辱罵錄音錄影等資料,以證明子女確實有虐待、重大侮辱等情事,不孝子女即喪失繼承權。

不孝是民間概念,何謂不孝,見仁見智,關鍵在於是否能舉證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等行為,事發當下的蒐證與事後採取的法律行動,都可作為舉證資料;實務上曾出現子女為爭奪父親遺產,認為母親分配不公對母興訟,即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侮辱行為。

雖然法律賦予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的權利,但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生效,因此無法預先剝奪繼承人繼承權,所以必須在遺囑內預先安排,藉遺囑發揮效力。

採用信託方式,避免財產被花光

遺囑的最大原則,是不能影響到繼承人的特留分,此外並無限制;但遺產亦非只能一次繼承,透過信託架構處理,將龐大財產交給管理人、受託人,可彈性安排遺產分配時間與方式,甚至將遺產留給第三代,或將遺產捐作公益。

假設一名父親家財萬貫卻患不治之症,擔心死後妻子棄子不顧,也顧慮年幼子女繼承大筆遺產恐揮霍殆盡,可透過遺囑信託,安排受託人在子女20歲前按月給付生活費、教育費,待子女結婚後再轉移剩餘遺產。

又若某人擁有1億財產,若未預作規畫,死後將全數轉為遺產,由第二代繼承。在此情況下,可先將其中9000萬元信託給受託人,用以照顧第三代或投資;由於生前信託的財產不計在遺產內,因此往生後遺產只剩1000萬元,由配偶與子女繼承,可大幅節省遺產稅。

生前將財產信託,可將大部分資產分配給想要給的人,甚至捐作公益,也有人生前將藝術品信託給受託機構展覽、收益分配家屬;生前信託可避免所有財產在死後全部變成遺產,彈性高、目的多、富實用價值,值得推廣。

律師、會計師、銀行,都能幫忙顧財產

遺產信託規畫在我國多由律師、會計師執行,透過與委託人討論,將想法理念轉換為法律文字,即信託契約、信託契據,再交由受託人執行。

至於受託人同樣多由律師、會計師擔任,若顧慮受託人人謀不臧,可另設信託監察人監督制衡;受託人亦不限自然人,法人也能受託,特別是不動產信託,目前已有許多銀行提供信託服務。


資料來源: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retire/preparation/psychological/7693/201910127693

撰文者:愛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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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是可以向被拋棄的一方討財產,但有2種方式可以讓你得到公平。

小王與小花節婚10多年,但2人個性差異極大,再加上生活習慣不同,小王的輪班工作有時必須日夜顛倒,直到兩人漸行漸遠後,小花發現小王有外遇跡象,這個問題已經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了,直到去年小花訴請離婚,沒想到小王也反訴離婚且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事實上,這起案件是發生在今年2月一對桃園陳姓夫婦的故事,媒體也報導過此事。

老公外遇討財產 法官斟酌調整分配額

當時兩人雖然後來都和解離婚,但小王堅持自己對家庭有貢獻,且財產比小花少600萬元,因此他向法院請求分一半剩餘財產300多萬元。

法院審理時,雖然夫妻倆3年多前就協議過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但沒有特別作申請,即便小花說自己為了扶養兒子,經營店面生意,曾向朋友借2000多萬元周轉,婚後財產扣除借款後已無餘額,且丈夫花心,外遇不斷,把所得都貢獻在女友及玩樂上,對家庭貢獻度低,應免除其分配額。

但小花沒辦法拿出2千多萬的借款證明,因此法官無法認定這筆借款。最後,法官認為,雙方對財產創造過程均有協力,即使發生違反婚姻忠實行為,仍不能抹滅小王對家庭的貢獻,所以法官斟酌把1/2的請求權調整為1/3,判小花應付200多萬元給小王。

外遇的一方能分到財產 什麼情況下可以打折?

這起判決代表的重要意義則是-「外遇的一方雖然能分配剩餘財產,但還是可以打折的!」

依我國民法規定,在幾種狀況下,夫或妻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均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然而,為什麼可以打折呢?

雖然,小王跟小花結婚時有協議過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但沒有特別作申請,所以只能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就是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但《民法》第1030-1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換句話說,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仍有的債務,剩下的部分再扣除雙方之差額,除了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或慰撫金,其餘均須平均分配,但顯失公平者,法院是可以調整分配額的。

假設,小王婚後財產300萬,婚後債務200萬;小花婚後財產3000萬,經商失敗損失了2700萬,計算方式如下:

小王:300萬-200萬=剩餘財產100
小花:3000萬-2700萬=剩餘財產300
兩人的剩餘財產差額:300萬-100萬=200

照規定,小王外遇,若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他可以向小花拿到100萬元。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顯失公平,會讓法院判決可以調整分配額呢?

前提必須建立在其中一方不務正業、揮霍無度,對於財產的增加無貢獻之上。所以,如果夫妻雙方都有工作,且在財務上都有貢獻,即便雙方有一人因外遇而把錢花在小三、小王身上,都還是可以向財務多的一方拿到錢的!

所以,只要能提出證明對方在家庭財務上毫無貢獻又揮霍無度,甚至能證明資金流向都是你在付出,法院還是會斟酌調整分配額。

自保還有一招

在此更要提醒大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跟「婚姻關係破裂」是兩碼子事!除了可以向法院證明「顯失公平」之外,但還是有方法可採取法律行動自保。 

如果先生外遇、有離婚打算,可能會故意把名下財產賤賣、送給小三,這樣即使太太申請剩餘財產之分配,可分配的財產就變少了,不過還是有辦法反制。法律上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所以如果有這種狀況發生,你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樣的贈與或買賣,把這些財產重新歸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內計算,如果脫產之後的實際財產不足以支付其分配額時,亦可以向受益的第三人在受益範圍內請求返還。


資料來源: 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current/news/8083/201911238083?utm_source=LINE&utm_medium=social&utm_campaign=post&utm_term=knowledge&utm_content=phew

撰文者:(責任編輯/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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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 觀點:

很多父母手上都有房產,但想把房產交給子女,竟有51.5%的人會採取「贈與」的方式移轉!但負擔的稅目除有贈與稅外,還有契稅、土地增值稅和不動產贈與契約書須貼用的印花稅票。但是,仔細想想不論用什麼方式轉移,都必須倚靠合適的保險理財工具,才能把房子交給兒女

從以下新聞可以得知,根據中信房屋日前進行網路調查顯示,若想把名下房產轉給晚輩,51.5%的欲採取「贈與」的方式將移轉,29.6%會選擇讓晚輩自然「繼承」18.3%會採用「買賣」方式移轉給子女。

以較受歡迎的直接贈與跟繼承的方式來說假設今年70歲的張先生多年來除了辛苦將兒女養大之外,辛苦買了房屋2棟及銀行存款僅50萬元,他有太太及1子,但他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是便想將房子先贈與其子(贈與當時房屋評定現值1500萬元,另一棟房屋評定現值1000萬),這樣會得到什麼結果呢?

 

贈與房屋2種稅賦來看,分別有贈與稅、契稅 (稅率6)如果張先生將1千萬的房子贈與給兒子,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
贈與總額:10,000,000
免稅額:2,200,000
贈與淨額:7,800,000
稅率:10%。
應納贈與稅額:780,000

 

若張先生又擔心遺產問題,希望兒子能繼承他的遺產,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

(一)遺產總額:25,500,000
(二)免稅額:12,000,000
(三)扣除額:6,660,000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直系卑親屬扣除額:500,000+喪葬費:1,230,000)
(四)遺產淨額:6,840,000元(27,000,000-12,000,000-7,160,000

      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五)應納遺產稅額為684,000

 

當然,這兩種方式需視情況而定,若不急著規劃遺產,改以現階段贈與兒子一棟1千萬的房子,就需要先繳交78萬的贈與稅。以張先生存款只有50萬來說,必須得拿出28萬元才能把房子過戶給兒子,但不只這筆錢,張先生可能還得負擔契稅、土地增值稅和不動產贈與契約書須貼用的印花稅票。若張先生還有日後生活所需的花費,恐怕必須要盡快進行理財規劃。

若是以遺產繼承來看,張先生所有的財產若給兒子繼承,兒子雖然僅需繳684,000元的遺產稅,但至少他得有能力拿得出這筆錢繳完遺產稅後,才能順利繼承房產。

而這兩種方式若能及早透過保險工具進行財務規劃,讓兒子繼承財產,相信會更加輕省。

 

坊間更流傳以分割分年贈與方式以節稅,將房子產權分割,每年只移轉部分持分,價值控制在每年免稅額之內。這種方式雖然可省下贈與稅,但缺點就是移轉時間要拉很長,代書費、地政規費、土地增值稅都增加。

 

 如何把名下房產轉給子女?超過五成民眾選這個方式

中信房屋日前進行網路調查顯示,若想把名下房產轉給晚輩,有51.5%的欲採取「贈與」的方式將移轉,29.6%會選擇讓晚輩自然「繼承」,18.3%會採用「買賣」方式移轉給子女。中信房屋總經理張世宗認為,不動產傳承子女以何種方式移轉並無最佳模式,最主要應考量稅務層面的優勢差異,想要有效節稅,應先了解有哪些稅目後再精算而定。

張世宗指出,以贈與方式移轉不動予晚輩,最主要的特色在於所贈與的不動產價值並非以市價認定,而是以較低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為稅基負擔的稅目除有贈與稅外,還有契稅、土地增值稅和不動產贈與契約書須貼用的印花稅票。

至於讓子女以自然繼承遺產的方式取得不動產,其特色除了房屋是以評定現值來認定之外,還有1200萬元免稅額,喪葬費與配偶、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也都有扣除額,且除了遺產稅外,其他土地增值稅、契稅則無須課徵。

不過需留意的是遺產稅需同時將其他非不動產遺產一併考量,若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稅率10%;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稅率15%;超過1億元者,課徵稅率20%

而讓子女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的方式移轉不動產,特色在於父母可利用每年各贈與220萬元的方式,逐年以現金贈與子女,並有確實的資金流向,之後子女再以贈與的現金買入父母名下不動產,相關稅賦則按一般不動產買賣規定辦理。

張世宗指出,實務上不動產傳承晚輩一般仍以繼承方式居多,不過近年將不動產預先贈與給子女的確有增多的現象,且中南部地區似乎更偏好以贈與的方式移轉給子女。

由於牽涉資產規模不同,因此考量不動產以何種方式移轉給子女,張世宗認為,應先顧及晚輩日後可能出售的時間點,將房地合一稅同時納入試算,相關稅賦負擔能力也應預先精算,這樣才能發揮利益最大化的節稅效益。


資料來源: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retire/Wealth-planning/Insurance-planning/7755/201910217755

撰文者:好險網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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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給付不必繳遺產稅,但是也有例外,尤其以早先熱賣的儲蓄型保單最多這種例外。台北國稅局最近有發生一個案例,父親躉繳(一次性繳清)購買六年期投資儲蓄型保單,以兒子為被保險人,不料尚未到期,父親過世。兒子沒有申報這筆保單遺產,不僅補繳遺產稅,還因漏報被罰160萬元。

2000萬元的保單價值被國稅局補稅罰款360萬元,沒達到保單節稅功能。

前幾年,躉繳型的短年期保單熱賣,根據壽險公會統計,在2017年,保險公司收進來的保費中,躉繳保費高達8196億元,占所有保費的六成五,後來因金管會盯上,熱潮減退。國稅局官員說,會有遺產申報情況者,多屬保單未到領回期限、而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單。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訂定遺贈稅法時,大部分用保險是來因應不可預知的風險。保險給付多用於彌補損失。但是發展到晚近,保險已兼具理財功能,大筆躉繳的短天期保單理財功能尤重。

國稅局最近發單的個案,就是六年期投資儲蓄型保單,保單的利率比銀行存款牌告利率高。20147月間,一位父親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投資儲蓄型保單,三年間大額繳款,預定六年到期後開始領回。「重點是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父親60歲了,年紀較大,擔心體檢過不了關,買不了保單,所以,以兒子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付保費的是爸爸,保的是兒子。

沒想到,錢繳完了,保單還沒有開始領回,這位父親於20184月間死亡。家人申報遺產稅時,沒有申報這張保單為遺產。國稅局查到了,查到死亡當天這筆保單價值準備金達2000萬元,將這筆保單價值納入遺產,重新計算遺產稅,遺產稅補徵200萬元。因為家人沒有申報這筆保單遺產,被視為漏報,裁罰0.8倍罰款,罰160萬元,補稅加罰鍰合計360萬元。

兒子向國稅局指稱,自己不知道保單算是遺產的一部分。國稅局官員說,的確有不少納稅人都認為保單不用申報遺產稅,那是指保險給付而言,但像上述案例,尚未有給付,遺產的性質是「保單價值」,所以要課遺產稅。

官員說,如果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父親繳保費,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自己死亡,保險公司給的錢就變成「保險給付」,是可以不必納入遺產申報。


資料來源: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finance/management/7486/201909107486

撰文者:仝澤蓉、徐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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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捧紅林志穎、金城武等巨星,前半生因江南案在江湖上叱吒風雲、後半生則在影劇圈事業有成的傳奇人物-吳敦,他原想靠著存下來的房產來安享晚年,卻因為心臟病手術風險的緣故,手術前將名下所有五棟價值二億多的房地產及現金存款都借名登記到兒子名下。沒想到在手術復原後,要求兒子返回財產時,才發現兒子已經私下去申請房地契遺失,不願意歸還財產並遠走高飛,吳敦才不得已向媒體揚言提告,要求兒子歸還財物。

父母還沒用剩、孩子搶著花已成社會常態
而這類長輩太早將財產轉給下一代,但是下一代沒有照顧長輩,導致父、母親氣得冒火要跟兒女打官司的社會案例卻是屢見不鮮。

實務上,有錢人,在意的不是退休金是否足夠的問題,而是資產移轉、傳承規劃的佈局,好的資產傳承是要先確保自己晚年生活無虞,百年之後花剩、用剩,再傳給下一代。而吳敦的狀況就是一個長輩還沒用剩,就被孩子搶去花的寫實案例。

保險金是繳交遺產稅的資本

所以建議長輩可以考量運用保單來做傳承的規劃,畢竟大部分的理財工具在身故時都不容易變現,透過人壽保險,可以幫助民眾輕鬆地準備要繳稅的稅金,因為唯有保險才會在身故時理賠一大筆金額,作為繳交遺產稅的資本,有了這個資本才能讓子孫順利的完成財務傳承規劃,讓保險理賠金成為財富傳承利器。

而保單可以像一般有價證券一樣交付信託或是指定受益人,信託契約中可訂定如何運用信託資金支付保費、將來保單給付後要如何運用來照顧受益人…等,提供民眾預先安排,將資產按照自己意願分配給下一代。「」

不是每種保單真的可以幫忙節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人身保險免納所得稅』,所以當我們從保險獲取利得時,這部分就無須申報所得稅。

保險法第112條及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說明『人壽保險透過指定受益人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納遺產稅』。所得稅法指的是「人身」保險,而遺贈稅法卻指的是「人壽」保險,這兩者是不盡相同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所以並不是所有保單都可節遺產稅,另外依據實質課稅原則,所以正確的保險規劃是非常重要的,但稅卻常常不是高資產族群最在意的,透過保險機制,加上信託以及遺囑安排,將資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做調整,分配給下一代,這才是高資產族群最大的期望。

但是,還是要依據「最低稅負制」規定,在免稅額3330萬元以上的金額,會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以規劃時也要留意。

 

所以,民眾想要保障老後金流,並且讓自己過一個更有尊嚴的晚年,也可以透過「保險金信託」,設定條件,達到資產傳承同時控制財富的目的。


資料來源: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finance/management/7592/201909287592

撰文者 好險網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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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E劇場/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稅 沒實際拿遺產小心被要求補稅

律師劉韋德曾提及,夫妻喪偶可以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稅,但必須注意,若是並未實際拿走遺產一半,就會被國稅局追繳少繳的稅金以及利息。

案情故事

陳先生和陳太太兩人結婚已超過30年了,當初結婚時,兩人都沒什麼錢,但後來陳先生投入股海,在股市打滾20多年後,他已經累積了10億的身價,但不幸的是,陳先生有天在打球時,突然因心肌梗塞過世了。

他的繼承人是陳太太和兩個兒子,辦完後事後,母子三人對於財產分配沒有爭議,但讓他們傷腦筋的是,10億的遺產,要繳將近1.9億的遺產稅,因此他們到處請教專家看有無節稅之道。

大兒子有位律師朋友告訴他們,可以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節稅,這位律師分析說,因為陳先生的財產幾乎都是婚後財產,且並非是因繼承或贈與而來,依據民法第1030-1條,陳太太可以先請求陳先生過世時財產的一半,也就是5億左右,而剩下的5億才是遺產,算下來可節省約1億的遺產稅。

因此,陳太太在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就主張約5億的剩餘財產差額扣除,果然省了約1億的遺產稅,他們很感謝這位律師,還包了一個大紅包給他表示感謝。

報完遺產稅後,母子都以為沒事了,所以三人就「平均繼承」了陳先生的遺產,而陳太太實際上並沒有先拿走5億。

過了2年,他們突然接到國稅局的通知,要他們補繳1億的遺產稅,而且還要加計2年來的利息,陳太太和她兒子都很驚訝,不知道為何會這樣。

法律問題

本案中陳太太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還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法律解析

法律上,為了體恤婚姻中負責家務及教養子女的一方(通常是太太),所以746月時,民法增訂了第1030-1條,這就是很有名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個請求權,讓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則財產少的一方就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因此在申報遺產稅時,若生存配偶婚後財產不多,而死亡配偶之財產也多是婚後取得,且非因繼承或受贈與而來,則生存配偶一旦行使這個權利時,其遺產稅的節稅效果是很可觀的。

但實務上,有很多人雖然向國稅局申請扣除剩餘財產之差額,但實際上只是為了想少繳一點稅,生存配偶並不是真的要先拿一半的遺產。

但這種情況,其實已經違反了法律准許扣除的目的,因此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不但如此,該法施行細則第11-1條還規定,除應補徵遺產稅外,還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本案中由於陳太太並未實際拿走遺產的一半,因此國稅局向陳太太等人追繳當年1億的遺產稅和利息,是於法有據的。

【律師叮嚀】

申報遺產稅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實對於節稅有很大效果,但納稅義務人一定要記得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將扣除之金額實際交付給生存配偶,才不會被要求補稅至於交付後生存配偶可再利用合法方式或分年贈與,降低未來過世後課稅遺產淨額,這樣才能達到最大的節稅效果。


資料來源: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retire/Wealth-planning/Insurance-planning/7747/201910187747

選文者:記者 李瑞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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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房 出售要繳不少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近接到一個詢問個案,柯小姐(化名)的母親在民國1065月將名下的不動產贈與柯小姐,柯小姐在107年底賣掉該不動產,而柯小姐的母親在1083月過世。國稅局官員指出,這樣的生前贈與安排要繳好多稅,包括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還有併計遺產後的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有些人想在生前分財產,避免身故後子孫爭產,破壞家族和睦。只是,還是應該把稅負先計算一下,再考慮要不要執行,以免財產大縮水。

柯小姐在母親過世後準備申報遺產稅時,詢問國稅局:母親106年贈與的不動產要不要申報?國稅局才得知有這樣的財產安排。國稅局答覆,母親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因此贈與而繳的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可以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扣抵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說,106512日以後的贈與採修法後的累計稅率,最高稅率20%,同年511日以前按單一稅率10%計贈與稅,推測柯老太太可能趕在贈與稅率提高前完成贈與。柯媽媽要繳贈與稅,按「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額,扣除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再乘以10%的稅率。而柯小姐因為不動產過戶要繳土地增值稅。

後來,柯小姐在107年賣掉該不動產,因為持有時間超過一年不到兩年,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達35%,而且是受贈的房子,要按「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取得成本。

柯老太太1083月過世,雖然柯小姐已經賣掉受贈的不動產,但國稅局說,該不動產仍符合「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所以該筆不動產仍要併入申報遺產稅,計入遺產總額。不過,是按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遺產價值,不是按售價算。另外,因贈與而繳的贈與稅、土增稅可以扣抵稅額,而柯小姐已繳的房地合一稅不能扣抵。


資料來源: 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retire/Wealth-planning/Insurance-planning/7687/201910107687

撰文者:記者 徐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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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2016年調查推估,台灣1,153萬勞動人口中,約231萬人受長期照顧責任影響,等於上班族約有五分之一機會踩到「長照地雷」。

 

假設選擇在家照顧,每月消耗性支出大約有寢具衣類、紙尿布、衛生醫療用品…等,平均每月約8000-1萬元,假設需要特殊管灌飲食,每月至少還要再多7000-8000元左右。

 

假設不自己照顧,而是聘請外籍看護工,目前一個月的整體費用,差不多也要2萬元左右;就算想把外籍看護工的費用省下來,乾脆自己辭掉工作「在家照顧」,也必須把薪資收入減少的金額計算在內。以2016年受僱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的經常性收入計算,金額是37094元。

 

但自己照顧失能或失智家人的辛苦,並不只是以上的「花錢」而已。因為根據國內的許多統計,照顧者不但每天睡眠時間短、身、心理壓力極大,且更重要的是,這些壓力都不是短期就可以「不見」的。

就以照顧失智患者為例,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執行長鄧世雄表示,一般失智症患者從發病到死亡,病程約810年,甚至有些長達15年。也就是說,照顧的家人所擔負的重擔與壓力,恐怕不會是短期就會結束的。

 

但假設不自己照顧,以目前機構式照顧每月至少3-6萬元費用來看,代表民眾必須提早進行準備,以避免因為長照基金準備不足,屆時家人必須辭職在家照顧家人,值得大家了解及注意。


資料來源: 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current/topic/6937/201907266937

作者: 好險網 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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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報稅的季節,若您是房屋出租人或是承租人,您知道如何申報所得稅,以及必須準備哪些相關證明文件,才能爭取最有利的節稅空間嗎?

 
房東族節稅三招


一、備妥憑證,提高可供扣除額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在申報房屋租賃所得的時候,可以選擇依照財政部公告的計算方式,以全年實收租金的57% (扣除43%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即對因租賃而發生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從租金收入中減除後,再以餘額做為租金所得報稅,擇高適用。

二、避免無出租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
如果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做執行業務的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三、彈性運用押金孳息所得的申報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將出租房屋的押金,存到銀行所孳生之利息,可選擇將這些利息列為租賃所得申報,就可減掉租賃所得的必要費用;或是這些利息如果能確實證明是押金或典價存放銀行所產生的,並已經申報了利息所得,則可以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扣除,不用再計算租賃所得。

 

房客族利用「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至於在外租屋或是住宿學校的租屋族,可以享有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但是前提是,租屋為自住使用,且如果已經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的話,就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舉例來說,若是在外租屋的單身無殼蝸牛族,以每月租金12000元來講,一年下來房租支出也有14.4萬元,若是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房租支出的列舉上限為12萬元,遠遠超過標準扣除額的46000元,假設最後所得淨額適用最低6%的級距,這樣便可以產生(120000-46000)x 6%=4440元的節稅效果。

依照國稅局的解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不受一間房屋只能申報一次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數人合租一間房屋,每個人可以列舉扣除的上限都是12萬元。只是,如果是前半年租屋、後半年晉身為有殼族並有購屋借款利息的情形,就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申報,因此納稅人就必須衡量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資料來源:https://pse.is/GWB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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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每月繳租金,到了5月報稅季是可以抵稅的,且有12萬元額度可列舉申報扣除。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有「房屋租金支出」項目,只要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而且沒有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檢附租金支出證明單據,每一申報戶可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舉申報扣除。

中信房屋副總經理張世宗表示,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所檢附的單據影本,可以是房東開立的收據、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同時也要附上租賃契約以供檢核。

內政部現行已在定型化租賃契約範本中明訂房東不得在租賃契約中限制房客申報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張世宗指出,如果租約中有限制申報相關記載即違反《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定,該條約定無效,房東需特別注意,承租方也需留意自身權益。

除了租屋族之外,買房的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不動產需符合自有自用,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名下,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是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向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才能適用,此外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額度不得超過30萬元。

資料來源: https://pse.is/HQWAS

三立新聞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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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要保書前先釐清投保目的
為子女買保險   要保人該填誰?


購買保單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填寫方式,關係到你想照顧的對象權益是否有受到保障。而在探究這3者的關係以前,要先釐清投保的目的,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

一位朋友對「目標到期配息型保單」有興趣,想為女兒存些錢,找我討論該如何安排投資較妥當?朋友是不到60歲的媽媽,女兒已成年,不到30歲。朋友的問題是:保險要買誰的名字?怎樣安排資金的流向最有利?

首先我得先「破題」,「配息型保單」是一種投資型保單,重點是存錢獲利,不在壽險,所以該注意金流的歸屬,既然是為女兒存錢,當然要安排為投保期間的配息、最終滿期金的領回都歸屬女兒。

而在投保實務上,保單上面會出現3個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要保人是出錢買保險的人被保險人是壽險部分所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傷亡時獲取保險理賠的人



若買保單的目的在【存錢】
壽險保障不宜過高


以這類保單的設計來說,保費一般是躉繳,一次繳足一筆資金,其中含投資用的資金和支付壽險的保險金,既然重點在投資,壽險保額一般不會太高,以先前提到的保單為例,15歲至40歲的被保險人只搭配躉繳金額(稱為「目標保險費」)的30%作為投保金額,例如繳費100萬元,壽險投保金額是30萬元;41歲至75歲的被保險人則搭配15%的保障。

如果買保單的目的是為存錢獲利,壽險部分當然是從低為宜,因為這部分要支付保險費(約占3.7%),無法真正投資配息。另一重點是,要保人是出錢買保險的人,也是領取配息和最終領回滿期金的保單權益歸屬人,所以女兒做為要保人是較好的安排。

至於被保險人,由於因年齡不同需搭配的壽險保障也不同,看起來是以媽媽做為被保險人來壓低壽險投保金額較為妥當。關於這一點,媽媽表示,雖然重點是為女兒存錢,但她也希望能多少對女兒有些保障。
對於這樣的錯誤認知,我得再次「破題」。國人頗熱衷為未成年子女買保險,覺得是在保障子女,其實出險時領取保險理賠的並不是被保險人的子女,而是填在「保險受益人」的父母,亦即受到保障的不是子女,而是父母。

我進一步告訴她,若以女兒為被保險人,由於女兒未婚,通常填寫要保書時受益人欄位都是填「法定繼承人」。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及繼承順位如下:①直系血親卑親屬、②父母、③兄弟姊妹、④祖父母。未婚就沒有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最有可能獲取保險理賠的受益人會是父母,女兒實質上未得到壽險保障。如果被保險人填媽媽,受益人填女兒,若真有「萬一」,女兒反能取得保險理賠。

以女兒名義買保單
可免除贈與稅問題


結果媽媽又問:如果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填媽媽,女兒是受益人,若有什麼「萬一」,那是不是所有一切都歸女兒?包括配息、投資與壽險理賠?

我的答案是,要拆開一樣一樣看。首先,當繳清保費,保單生效開始配息,這配息是歸屬要保人的,錢會跑到要保人的指定戶頭,不歸女兒,只有真發生「萬一」,保單權益才會轉至女兒這方。

另外,要考慮到,投保期間都屬「萬幸」,直到滿期,媽媽已領到全期配息加上滿期金,這時如果要給女兒,在法律上就變成贈與,超過贈與免稅額部分要繳贈與稅。

談到贈與稅,媽媽又問:那現在出資以女兒名義買這種保單,是不是要繳贈與稅?和前述安排比較,是否一個繳稅在前,一個繳稅在後?我的答案是,到滿期後再贈與,金額應該會較大,繳稅可能性較高,如果未投保前先做規劃,就可能避開贈與稅。

依目前稅法規定,國人每人每年可贈與他人220萬元等值的價金或物品免繳贈與稅。所以,朋友和她先生可各以220萬元贈與女兒,以女兒名義買保單,以後定期配息、滿期金都歸女兒,無贈與稅問題。而且,這種方式可每年贈與,持續累積資金。

談到這裡,朋友覺得有點複雜,要回去和老公、女兒再商量,她原先的想法是現在不想讓女兒知道,將來再給她一筆錢。這種想法在坊間很常見,是基於為人父母對子女的關愛。不過我認為「情」固然可貴,但談到錢,「理」和「法」更重要。依理,以女兒名義買保單較划算;依法,父母在免稅額內出資為子女存錢,確實可免除一些麻煩。

資料來源: https://pse.is/HJC7U

作者:Dr. Money 作者:Dr.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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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去年住院3天,醫藥費花了1萬8千元,向保險公司申請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1萬元,網路報稅在列舉「醫藥及生育 費」時,電腦下方出現一段文字寫:「請以實際發生金額減除退費、受領保險給付及非屬醫療性質部分後之餘額,填列可扣除金 額。」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採用列舉報稅的民眾,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可以全部列舉扣除, 但是有受理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這是指實支實付定期醫療險部分,因為如果只買了1張實支實付醫療險,而且必須用醫療收據正本申請理賠,既然收據給了保險公司,在報稅時就無法舉證有這筆醫療費用支出,也就不能列舉扣除這項醫療費用

以本次個案為例,花了1萬8千元的醫療費,拿到1萬元的保險理賠金,報稅時就不能列舉這筆醫療費用了。不過,如果擁有第2張實支實付醫療險,可用收據副本申請理賠,即使這次的醫療費用不能抵稅,其實已經拿到2筆保險理賠金。 但是像日額型定期醫療險、終身醫療險、重大疾病險、癌症險等一次性給付的醫療險,申請保險理賠時通常都只需要附上保單、醫院診斷證明書、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不必附上醫療收據正本,所以報稅時還是可以列舉扣除。

例如小如去年住院花2萬元,並向保險公司申請日額型定期醫療險理賠金總共4萬元,今年報稅時小如還是可以列舉扣除這筆2萬元的醫療費用,並附上收據正本向國稅局證明確實有這筆花費。 因此,如果申請保險理賠時,若保險公司不需要檢附醫療收據,保戶就要把收據保管好,隔年可以合法抵稅;但如果醫療收據已經拿去申請實支實付醫療險,就不能列舉這筆醫療支出,只要把握這個原則,就不會報錯稅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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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www.moneynet.com.tw/article/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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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08)年5月報稅,股利所得首次採用二擇一的形式,讓投資人可以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方式報稅。比較全戶股利所得的總額,才知道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比較省稅。

案例說明
去年股利有斬獲 怎麼報稅最划算?

李美麗是家中大姊,從小擅長持家理財,5個弟妹當中,就屬大弟和么妹最愛跟著她打轉,甚至連投資理財都要學。

今年稅制改變,李大姊早早就把兩人找來,討論如何申報綜所稅比較省稅,但3個家庭所得及投資狀況不同;大姊夫妻兩人已經退休,除了靠收房租當固定收入,手邊也擁有多檔高價股票,去年獲利可觀;大弟夫妻倆薪水高,但投資比較固定;李小妹和先生則分別是小公司幹部和業務,對股票投資也有所斬獲。大姊對於今年報稅新制不是很有把握,請小妹去詢問專家,希望能有效節稅。


今年的稅制優化方案在個人綜合所得稅有較大的變化,除了一口氣將薪資特別扣除額提高到20萬元,其他扣除額也調高不少。另外因為取消兩稅合一制,沒有可扣抵稅額以後,股利所得首次採用21的方式,讓股東們可以自行選擇較有利的方式課稅。許多投資股票的民眾,或許從去年下半年就開始關心,究竟是該採合併計稅,還是將股利所得以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比較划算?

森懋會計師事務所林心瀠認為,民眾在今年報稅前,可以先建立一個簡單的計算觀念和技巧,就是選擇計稅方式之前,先統計全戶的「股利所得」及「其他類別所得淨額(註)」,將兩者金額相加後以453萬元為分界(年所得淨額逾453萬元者適用稅率40%),比較容易判斷必須採取什麼方式計稅。



年所得淨額453萬元以下
採合併計稅較划算


以李家3人的案例來說,林心瀠認為,小妹的情況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一類,亦即「全戶股利所得+其他類別所得淨額在453萬元以下者」。這類報稅戶以合併計稅方式計算時,綜合所得稅率在30%(含)以下,採用合併計稅會比較划算。許多小資族,或者投資股票股利所得不多的民眾,都可採用這個基礎來考量。林心瀠進一步模擬3人的情況,試算結果如下頁。

綜合試算結果,林心瀠提出一個簡單的結論:全戶總所得(股利所得+其他類別所得淨額)稅率為30%以下的民眾,採用合併計稅較划算;全戶總所得稅率為40%者,才需要透過計算選擇計稅方式,且股利所得占所得比例越高者,越適合採用分開計稅,李家大姊就屬於這種類型,一般民眾可以先行試算,如果是公司大股東,或者持有多種股票的投資人,更可以多請教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聰明省稅。

 

 

資料來源: https://pse.is/DVRT4

作者:余佳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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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所得稅新制】 六大重點整理!!          


2019年  【綜所得列舉扣除項目】 重點整理!!


2019年  【綜所稅特別扣除項目】及【提高免稅額度】 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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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去年公布的所得稅優化稅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調整及今年1月 份放寬列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費時,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可不在同一申報戶內的限制。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今(12)日表示,在今年(108)5月份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都可以適用,新規定包含:

1.綜合所得稅稅率調整、

2.股利所得課稅選擇

3.調高扣除額標準、

4.調整基本生活費保障、

5.放寬健保費列舉扣除要件

 

一,稅率最高調整為40% 稅負負擔減輕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游雅絜進一步說明,107年綜合所得稅稅率調整為5%12%20%30%40%等五個稅率

 

二,股利所得抵減8.5%,每戶最高抵減8萬元

而公司、合作社 或其他法人以87年度()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可以選擇「合併計稅」 或「分開計稅」。如果是選擇「合併計稅」,就是將全戶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反之,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及盈餘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所以在股利課稅的選擇上,綜合所稅率在30%40%兩個級距的納稅義務人,會選擇「分開計稅」較為省稅。

 

三,扣除額提高,四口之家123.2萬元以下有機會免繳稅

隨著調高標準扣除額為12萬元,與配偶合併申報者為24萬;另外,薪資所得及 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調高為20萬元,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則調高為12萬元。

單身族年收入在40.8萬以下、頂客族年收入在81.6萬以下及收入在 123.2 萬以下、育有兩個未滿五歲子女的四口之家,都可以不用繳稅。

 

 

 

四,基本生活費調高為17.1萬元 受薪階級受益

基本生活費修改為「每人17.1萬元 × 申報戶人數」與「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 別扣除額」比較,如前者「每人17.1萬元 × 申報戶人數」大於後者,差額得自綜合所 得總額中再行減除,與之前年度相比,照顧了許多受薪階級。 

 

五,父母的健保費非繳款人,申報扶養也可扣除 高所得者會受益

對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保、國保及軍、公、教 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台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雖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但都要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列舉扣除。

 

財政部1月份新頒令釋規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 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放寬健保費要求「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的規定。也就是說,實務上,當家中子女都有扶養父母之事實時,通常會協調讓最高所得者申報扶養,節稅效果最大;而由投保薪資最低者繳納父母的健保費,繳出的健保費會最少。過去因為申報扶養和繳健保費的人不同,申報扶養者無法申報列舉扣除父母的健保費,按財政部新規定,今年扶養者父母的健保費都可以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current/topic/5808/201903135808

撰文者: 記者吳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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