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給付不必繳遺產稅,但是也有例外,尤其以早先熱賣的儲蓄型保單最多這種例外。台北國稅局最近有發生一個案例,父親躉繳(一次性繳清)購買六年期投資儲蓄型保單,以兒子為被保險人,不料尚未到期,父親過世。兒子沒有申報這筆保單遺產,不僅補繳遺產稅,還因漏報被罰160萬元。
2000萬元的保單價值被國稅局補稅罰款360萬元,沒達到保單節稅功能。
前幾年,躉繳型的短年期保單熱賣,根據壽險公會統計,在2017年,保險公司收進來的保費中,躉繳保費高達8196億元,占所有保費的六成五,後來因金管會盯上,熱潮減退。國稅局官員說,會有遺產申報情況者,多屬保單未到領回期限、而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單。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訂定遺贈稅法時,大部分用保險是來因應不可預知的風險。保險給付多用於彌補損失。但是發展到晚近,保險已兼具理財功能,大筆躉繳的短天期保單理財功能尤重。
國稅局最近發單的個案,就是六年期投資儲蓄型保單,保單的利率比銀行存款牌告利率高。2014年7月間,一位父親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投資儲蓄型保單,三年間大額繳款,預定六年到期後開始領回。「重點是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父親60歲了,年紀較大,擔心體檢過不了關,買不了保單,所以,以兒子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付保費的是爸爸,保的是兒子。
沒想到,錢繳完了,保單還沒有開始領回,這位父親於2018年4月間死亡。家人申報遺產稅時,沒有申報這張保單為遺產。國稅局查到了,查到死亡當天這筆保單價值準備金達2000萬元,將這筆保單價值納入遺產,重新計算遺產稅,遺產稅補徵200萬元。因為家人沒有申報這筆保單遺產,被視為漏報,裁罰0.8倍罰款,罰160萬元,補稅加罰鍰合計360萬元。
兒子向國稅局指稱,自己不知道保單算是遺產的一部分。國稅局官員說,的確有不少納稅人都認為保單不用申報遺產稅,那是指保險給付而言,但像上述案例,尚未有給付,遺產的性質是「保單價值」,所以要課遺產稅。
官員說,如果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父親繳保費,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自己死亡,保險公司給的錢就變成「保險給付」,是可以不必納入遺產申報。
資料來源: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finance/management/7486/201909107486
撰文者:仝澤蓉、徐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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