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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 觀點:

新聞中這名男子的父親,日前與另一名女子發生車禍,之後雙方透過保險公司以10萬元和解,沒想到近期竟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當事人認為,當初保險公司只讓父親簽和解書,會收到起訴書反而責怪保險公司沒有預立「撤回告訴狀」!

必須強調的一點是,保險公司似乎沒有規定要在「撤回告訴狀」上付起責任,因為保險業務員與車禍最相關的,則是理賠權益。

然而,什麼是「撤回告訴狀」呢?其實最重要的,乃是車禍和解後要如何防止當事人反悔提告?但這部分的和解書到底該怎麼寫呢?常見的和解書內容中,通常都會在和解書上載明「雙方願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上之權利」之類的字句,但這種方式只具有民事法上的效力。

正如同下列新聞中律師所指出,關於告訴乃論之罪,除了告訴人撤回告訴及依刑法第245條刑法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外,並沒有捨棄告訴權的規定,所以即便是立和解書之一方,在車禍後和解過程中的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中表示不提出告訴,在實務上仍會認為因為刑事訴訟法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所以,告訴人事後反悔,想提出告訴,法院還是會受理的!

所以,和解書不該只是寫-「雙方願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上之權利」

首先,在民事責任上,除了寫上賠償多少金額,且放棄其他民事請求權之外,最好在賠償項目上寫得越具體越好,如醫藥費、開刀費...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等,以及賠償有無各種保險給付,如果雙方都和解順利,且對和解內容沒有異議,最後一定要註明-「除以上項目之外,其他一切損害均已賠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張。」

其次,在刑事責任上一定要注意!因為,被害人還是有可能心有不甘,提起告訴!這部分最好能找警方做筆錄,但不是製作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喲!要在筆錄中記載同意撤回之意旨。

最後,建議經由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且在調解筆錄上也要明文記載同意撤回意旨,如此才能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話,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之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如果無法調解,最後一步就會進行法院訴訟囉!

獨/車禍和解賠償10萬還收起訴書 律師:應該預立「撤回告訴狀」

北市1名男子出面指控,日前父親開車與人發生車禍,透過保險公司與對方談定10萬元和解,但最後卻還是收到法院的起訴書,男子感到相當傻眼,「不是收到早就和解了嗎」,但律師指出,因疏忽忘簽「放棄刑事告訴」才衍生出後續狀況。

30歲的男子小德(化名)出面表示,51歲的父親在1月份時,開車在新北市住家附近與1名蕭姓女子發生車禍,事後雙方透過保險公司約定以10萬元進行和解,但沒想到小德父親在日前又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

小德指出,當時晚上11時許父親開車出門,行經蘆洲區保和街往中正路方向行駛,但因綠燈起步時,未注意前方蕭女機車,直接從後方追撞,造成蕭女左腳也2公分撕裂傷,但雙方事後也在4月份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

和解書中指出,小德父親願意以10萬元負擔蕭女的醫藥費用以及修車費用,且內容還提到,「刑、民事告訴」,除非未付款合約才失效,且小德父親也於524日付款截止日前給付10萬元,小德無奈指出,「怎麼還會被提起公訴?」

小德事後發現,當初透過保險公司協助理賠事宜,雖然雙方談妥10萬元賠償金和解,但保險公司竟只讓小德父親簽了和解書,卻未預立「撤回告訴狀」,讓小德相當傻眼,這樣還要讓父親多跑法院解釋。

對此盧明軒律師指出,關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在提出告訴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但雖然可以撤回告訴,但在提出告訴之前,則沒有類似同法第353條:「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之規定,既然無捨棄或拋棄告訴權之規定,自不得預行捨棄或拋棄,其縱有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

故在車禍傷害和解中,雖然常見有類於「拋棄民、刑事訴訟上之追訴權」等類字眼,但依上所述,仍無礙於告訴權人得依法提出告訴。是以,為求周全計,通常和解時,應一併請全體有告訴權之人,預立撤回告訴狀、撤回自訴狀。

另外最好是可以經由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因為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準此可以達到類於捨棄或拋棄告訴權之效果。


資料來源: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current/news/7943/201911117943

撰文者:記者 邱中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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